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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利用二维码在QQ群中骗取金钱的行为?

发布时间:2018/11/27 13:43:06

    【案情】

    2018年2月,武某强在QQ群中发送二维码进行诈骗。武某强申请了十几个QQ号,并把这些QQ号设置为昵称,如“您”、“给您”。他用十几个QQ建立了一个群组,并将该群组设为全部禁止,只有这个群主武某强会说话,而其他的群组成员只能抢红包或扫码转账。武某强通过雇佣其他人来吸引其他人加入这个群体,或者在群体中发红包来吸引其他人加入这个群体。当团里的人数达到一定数量时,他就会定期发一条红包短信,并按时发送多个小红包。

    在为QQ群成员抢红包的过程中,武某强将向群成员发送一个166元和366元的假二维码,并用0.01元的银行卡进行验证。你可以收到288元,366元,588元的虚假信息。当受害者扫描密码并付款时,他会看到您”、“给您”两个字,分别支付166元和366元。通过这种方式,吴某强诈骗了组成员,诈骗金额高达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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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

    第一,分析盗窃罪与诈骗罪的构成要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的对象需为他人占有的财物,同时盗窃是违反了对方的意志,将他人财产转移占有的一种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处分财产,同时要求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与受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之间要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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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分析本案的案情与盗窃罪、诈骗罪之间的关联性。

    在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吴某强通过支付二维码诈骗了受害人8万余元。武某强获得财产非法占有为目的,完全的将受害者,尽管受害者扫描二维码支付时,我知道我需要支付0.01元,但是这只能证明受害人有一个误解,0.01元是基于吴的欺骗行为,然后处理0.01元属性的是的,但超过0.01元的付款是完全反对的受害者,因此,应当认定武某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本案中受害人虽然基于武某强的虚假二维码而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处分自己财物的客观事实,但是受害人主观上在处分自己财物的时候并没有认识到自己处分财物的金额大小,受害人主观上处分财物的数额是0.01元,而非166元、366元等,所以武某强是违反了受害人的意志而转移占有的一种行为,该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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