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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贩毒怎么处罚?

发布时间:2020/4/20 14:18:44

    案件详情:

    2014年3月28日晚,被告人蓝某英与共犯胡某越(分案处理)前往南宁大田公平街十字路口,将毒品氯胺酮一包200元(人民币,下同)出售给吴某超。2014年3月30日,被告蓝某英前往南宁市大田公平街十字路口,将一包毒品克他命以200元的价格出售给吴某超。

    2014年3月31日约20时许,被告蓝某英来到南宁市武义路丹昆蔡市星秀里KTV门口,将一盒毒品克他命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了吴某超。

    2014年4月1日21时许,被告人兰默英与共犯胡某到南宁市良清区致远一街30号门口,以3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袋净重3.49克的药品氯胺酮。)它被卖给了吴某超,在交易中被公安人员偷走。

    2013年10月14日,南宁市良青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蓝某英犯有抢劫罪,缓刑三年零六个月。考研期间,他又犯了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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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分析: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清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蓝某英违反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药品管理规定。他知道这是一种毒品,仍然多次卖给别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的,构成贩毒罪,应当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并支持这一判决。

    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岁的,应当减轻处罚。2013年10月14日,南宁市凉清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蓝某英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六个月,罚款1000元。如果一个新的犯罪缓刑的试用期期间,应当撤销缓刑,和句子为新犯罪予以撤销,和强加的点球前和随后的犯罪应当依照本法第69条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处罚。回到案件后,被告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有所改善,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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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十七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被告人蓝某英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缓刑的判决被撤销,原两年徒刑的判决被同时判处。最终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款2000元。决定执行三年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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