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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青岛律师案例 > 男子五年前将自己的孩子出售,现事情败露被判刑

男子五年前将自己的孩子出售,现事情败露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7-10-01

    案例详情

    37岁的廖某来自房县姚坪乡虎尾沟村,他和妻子杨某生有多个孩子。2010年7月上旬,廖某在河南省顶山市石龙区梁洼矿工地工作时。在未经杨某同意的情况下,他将自己刚出生的儿子以3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了河南省鲁山县仓头乡刘河村的村民刘某。刘某将男婴命名为王某某并亲自抚养他。

    2015年4月某天,廖某和杨某因为一些矛盾闹到了派出所,争吵时杨某不慎将廖某亲自将自己孩子于五年前卖给他人的事说出,引起了警察的注意,使得案子被发现。经十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法医鉴定,被卖出的男婴是杨某和廖某的亲生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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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分析

    法院审理宣判,被告人廖某目的为出卖,,卖给他人自己的亲生孩子,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拐卖儿童罪。廖某辩称自己并非拐卖,只是对方好心给孩子母亲一些营养费的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由于被告人当堂认罪,有悔罪表现,可考虑从轻处罚。

    最终,廖某以拐卖儿童罪依法被判五年有期徒刑,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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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小结

    孩子不是可以随意买卖的商品,不论有什么原因,遭遇了什么困境,作为亲生父母都不能把孩子当做商品出售,这样与那些拐卖儿童的犯罪团伙没什么不同,对于随意买卖出售自己孩子的父母,法律会让他们尝到这样做的苦果。

    【普法】

    “收钱送儿”也是犯罪!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可见,拐卖儿童并不是拐骗、贩卖的统一,而是触犯其一即构成拐卖行为。应该说,把人当做商品那样进行买卖就称为贩卖,而不单指买入后再卖出。所以,不管出于何种理由,出卖亲生子女都触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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