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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过程使用暴力是否构成抢劫罪 ?

发布时间:2017-07-15

    案件详情:

    4月7日,被告人韩某与蓝某同骑一辆电瓶车到尚某电动车销售点,两人在店内四处张望,假意要买一辆电瓶车,当尚某与他人做生意,打开抽屉准备找他人钱的时候,韩某发现抽屉里面有钱。二人经商量后,被告人蓝某以买电瓶车为由将尚某缠住假装谈价格,韩某趁机将尚某抽屉里面的近4000元现金盗走,尚某发现后拽住蒋的电瓶车不让走,韩某将尚某打伤后逃跑,蓝某逃跑时被村民抓获。经法医鉴定尚某损伤为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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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韩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无异议,但对蓝某是否构成抢劫罪存在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蓝某构成抢劫罪,理由为:被告人韩某和蓝某共同实施盗窃,系共同犯罪,韩某为了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犯罪的性质由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由于二人的行为系共同犯罪,故蓝某亦应当定抢劫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在盗窃共同犯罪中,韩某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转化为抢劫,共犯蓝某未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不应该随之转化,应定盗窃罪。

    案件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根据《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由此可见,由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的关键在于盗窃财物后是否使用暴力,盗窃共犯的行为是否转化为抢劫罪,关键要看行为人在窃取财物后是否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如果是,其行为就由盗窃转化为抢劫;否则,其行为不发生转化,只承担盗窃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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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案例中,两被告人以购买电瓶车的假象发现尚某抽屉里面有钱,被告人蓝某以买电瓶车为由将尚某缠住假装谈价格,韩某趁机将尚某抽屉里面的近4000元现金盗走,二人的行为属共同盗窃。当尚某发现钱被盗后,拽住蒋的电瓶车不让走,韩某将尚某打伤后逃跑,此时韩某盗窃的行为已经发生了转化,已由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而蓝某在尚某发现盗窃后就跑,被村民抓住。

    蓝某在盗窃被发现后,对被害人的抓获,没有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也没有对韩某的暴力行为进行协助,在对被害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个关键环节上,蓝某与韩某之间既无共同的故意也无共同的行为,不具备共同犯罪的要件,因此,蓝某的行为不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特征,故对蓝某应以盗窃罪量刑处罚,而不应该定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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