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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如何区别?

发布时间:2020-04-12

    案件详情:

    彭某是一家汽车贸易公司的总经理,而赵某是会计主管。公司员工陈某购车有优惠指标。为了便宜购车,庞某与陈某签订协议,双方约定庞某使用陈某的姓名和优惠指标购买车辆。2012年11月,庞某通知赵某,陈某想在我们这买车。同年11月27日,庞某委托丈夫王某到该店购买上述车辆,并告知该店销售人员韩某想以陈某的名义购车,并要求韩某协助王某办理相关购车手续。

    在庞某的指使下,王某当天支付了30%的车款(即6.38775万元)及相关税费2.5689万元,并要求开具全额付款发票,以便办理提车手续程序。赵某就此事与彭某进行了电话沟通,在明知自己违反公司规定的情况下开具并交付全额付款发票;为了自我保护,会计出纳张某起草了一份情况说明,将情况记录在案,并请赵、庞、韩三人签字确认,然后按照赵某的指示,开具并交付发票。韩某协助办理购车相关手续并交给庞某,该车随后被庞某使用直至案发。

    2014年10月,彭某申请辞职。汽车贸易公司进行审计时,发现有70%的车辆价款(即1490475元)未支付。经调查,发现庞某是以陈某的名义购车的。经陈某、程某、彭某、王某核实,庞某、王某均称车款已付清。后公司于2015年1月22日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5年3月16日,警方逮捕了彭某。开2015年12月9日,赵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事发后,彭某曾向公安机关和公安机关表示愿意归还相应款项。截止到宣判前,彭某并未退还剩余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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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判决:

    1、彭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赵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3、庞某、赵某被责令退还汽车贸易公司14万余元。

    法律分析

    这是一起刑事案件。争议的焦点是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资金挪作他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不退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资金。

    1、关于职务便利问题

    庞某是该4S店的总经理,拥有经营管理权。赵某主管会计工作,负责财务工作。赵某指使他人在未按其要求收到全额货款的情况下开具并交付全额货款发票,导致车辆私用。两者都用对上述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有共同认识,并相互配合完成上述行为。

    因此,两者都有利用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了违法行为。

    2、是否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

    在这种情况下,“资金是否被挪用用于个人用途”实际上是一个问题,即彭某是否占用了公司的资金来购买汽车。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公司应在收到全额付款的前提下开具并交付全额付款发票。

    在本案中,庞某在未事先向汽车贸易公司报告的情况下,指使赵某在未全额支付车辆款的情况下开具并交付车辆发票,然后将车辆私自带走。这种行为实质上占据了应交给公司的余额,即挪用个人资金使用。因此二者都客观上存在挪用公款自用的行为。

    3、是否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庞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资金挪作他用,数额巨大,3个月以上未归还。赵某知他人有挪用资金的情况,还利用职务之便协助他。因此其行为符合刑法关于挪用资金罪的法定条件。

    4、是否构成侵占罪

    首先,尽管彭某交付了部分车款,开具了完整的发票,并将车辆归为己用,但账户上始终显示应收账款。虽然他没有向公司报告,但他没有销毁相关账目,也没有采取其他手段掩盖挪用公款的情况。因此,不能认定被告人庞某有非法占有财产的故意。

    其次,庞某在案发后有返还财物的意图和行为,因此不能推定其在案发时有非法占有财物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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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庞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不应认定为侵占罪。

    挪用资金罪与侵占罪的区别

    1侵权客体与侵权对象不同

    挪用资金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

    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所有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

    2、客观表现不同

    挪用资金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资金挪作他用或者借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或者从事营利性活动或者非法活动;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工作人员,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数额巨大。

    挪用资金罪的行为方式是挪用,即未经法定批准或者许可,将挪用的资金归自己使用或者借给他人使用。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模式是侵占,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盗窃、诈骗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职务侵占。

    3、主观目的不同

    挪用资金罪的目的是非法取得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但并不企图永久占有,而是准备使用后返还。

    侵占罪行为人的目的是非法取得单位财产所有权,而不是暂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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